《公安部关于修改<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(公安部令 第119号)
来源:发布时间:2013-03-12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
第119号
《公安部关于修改<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
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
公安部关于修改《建设工程消防
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,公安部决定对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“含室内装修、用途变更”修改为“含室内外装修、建筑保温、用途变更”。
将第二款中的“其他临时性建筑”修改为“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”。
二、将第三条修改为:“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、建设工程质
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,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、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。 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
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和备案、抽查,对建设工程进
三、将第七条中的“二名”修改为“两名”。
四、将第八条中的“竣工验收备案”修改为“竣工验收消防备案”。
五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: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,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